学院:
按照工作进度,现开始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金的评审及材料填报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四川大学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我校评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1-3等)实行等额评选。
二、评选条件
按照《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注: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时须参照《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先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学生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选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国家助学金在全体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长学年制本科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以上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评选程序
(一)公布评选信息
学院须通过形教课、学院公告栏、网络等多种方式将各奖项评选信息向全体学生公布,确保宣传工作到位,让学生人人知晓。
遵照国家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设奖宗旨,学院在评选时要严格遵循评选条件,做好评选政策的讲解和精神的贯彻工作,真正发挥其激励学生、帮助学生、教育学生的良好导向作用。
(二)学院评选
遵循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学院评审小组审查——学院公示五天的基本程序规范进行,确定学院获奖助学金的初评名单,上报学校。
五、书面材料填写及报送
(一)填写材料
入选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填写2010年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6-2017学年)》(见附件1),请老师和学生认真阅读表后所附“填表说明”,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其中成绩排名和综合排名都统一使用同年级中同一专业的排名。报送时要求正反两面一页纸;排名在10%-30%之间的需同时提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详细证明材料。
入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由学工部审核后,由学院装入学生档案。
入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由学院留存。
学院同时汇总填写《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excel形式)(见附件4),《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excel形式)(见附件5),《2016-2017学年度四川大学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表》(excel形式)(见附件6)。
(二)报送材料
请各学院于10月12日下午4:00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书面申请表(附件1、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统一交至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汇总的初审名单电子版(excel形式)(附件4、5、6)发至xgb-zzzx@scu.edu.cn。
注:资助中心以学院发送的电子版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为推荐依据,不收取纸质的国家助学金汇总名单。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各学院充分利用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这一契机,加强奖学金对广大同学的引领作用,发挥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功能,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二)请各学院在助学金评选中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予以考虑。
(三)本学年转专业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在原学院参评,国家助学金在现所在学院参评。
联系地址:望江校区文华活动中心302室资助中心
江安校区16舍对面资助中心
联系人:卢希芬
联系电话:85401216
邮箱地址:xgb-zzzx@scu.edu.cn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4:《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5:《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6:《2016-2017学年度四川大学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表》
附件7:《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附件8: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各学院分配名额
四川大学学生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