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中心所: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学校拟启动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范围:在我校就读的各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三、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四、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研工部、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四川大学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
2.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本科生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科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4.各学院以年级(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阳光资助宣传员、班长、生活委员、寝室长等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在认定工作中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在认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客观公正,又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
五、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
7.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1.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认定原则的;
3.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4.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6.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六、认定程序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部学生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四川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下岗证、低保证、建档立卡证、精准扶贫手册、残疾证、烈士证等;
3.家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受灾证明;
4.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重病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
(二)民主评议:
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院审核、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人和认定范围内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六)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学院需实时向资助中心、研工部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七、认定工作相关安排及规范管理
(一)请各学院于本学期放假前将《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学生,并通知学生准备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于9月26日下午4:00前以学院为单位,将认定结果(即附件3:《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信息汇总表》)excel表格电子版报学工部资助中心邮箱xgb-zzzx@scu.edu.cn,认定纸质材料交到学工部资助中心办公室。
注:纸质材料顺序为,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其他材料
(三)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对校内本科生所有资助相关的奖助学金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原则上所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以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的同学都将与认定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严格匹配。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谈心、宿舍走访、隐性摸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洞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四川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信息汇总表》
联系人:卢希芬
联系电话:85401216
邮箱地址:xgb-zzzx@scu.edu.cn
地址:望江校区文华活动中心302室资助中心办公室
江安校区游泳池看台旁资助中心办公室
党委学生工作部
二O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