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一年后,中央纪委日前发布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违反《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明确,对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4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年多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定连续出台,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尤其是《实施办法》的发布,为惩戒违规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廉政准则》更有刚性。”
《实施办法》为规范和监督从政行为提供重要制度依据
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他再次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干部是重点。当前要重点抓好《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了有效惩治腐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去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规定,除《廉政准则》外,还包括《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9日,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把处理标准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对接,如果执行到位,将能起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的作用。
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让《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变得具有可执行性。
《实施办法》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
去年1月颁布的《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规定的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有观点认为,《廉政准则》过于笼统和原则,一些规定没有配套的责任条款。受访专家指出,《实施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将“禁止不准”升级为“处理有据违者必究”。
据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任建明说:“《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对《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有直接的帮助。”毛昭晖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廉政准则》是一种自律性的规定,它没有明确规定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则提供了解决机制,弥补了过去许多单项法规在责任追究及处罚方面的不足,对如何处理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受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违反了哪一项该怎样处罚,均做到了“对号入座”,这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让那些有腐败想法、一只脚已经踏上腐败道路的人心有余悸,望而却步。
《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明确告诉党员领导干部哪些红线不能碰。但是,仅仅有“不准”的规定,难以达到有效约束的目的。廉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明确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
比如,《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但对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实施办法》则规定,如有上述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又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实施办法》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再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实施办法》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白违反《廉政准则》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因此可以说,是对《廉政准则》的再宣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毛昭晖教授说。
《实施办法》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明确标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施办法》的施行,不仅让党员领导干部对作为或不作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标尺。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更大的价值就在于执纪执法机关对某些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有了依据。
一位基层纪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廉政准则》中涉及的许多问题,此前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分散在不同的文件、条例等规范中。《廉政准则》形成了8个方面52项要求,将分散的问题集中起来,但是缺乏处理依据。《实施办法》能让地方纪委在执行《廉政准则》时更好地把握尺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按照当事人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尤其是对于一些边缘性、隐蔽性的违纪行为敢于定性了,消除了原来那些想查办又怕定性不准的顾虑。
“《实施办法》规定了实际操作的界限标准,能够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失之过宽或过严。”任建明对记者说。
有网友认为,《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关爱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财迷心窍、官迷心窍、鬼迷心窍,就必然受到《实施办法》的准确处理,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
当前,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多,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网友表达了这样的疑虑:《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能否取得实效?
有分析认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要加大对违反《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任建明认为,《实施办法》归根结底还是一个行为层面的规定。要想让它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包括执行这个制度的机构、人员的能力,对它的授权是不是充分,是不是有问责机制。如果能在这几个方面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有所改进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应该能够进入良性循环。
有专家表示,在制定严格制度的同时,应该在组织架构上保证纪律检查机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比如要防止地方纪律检查机构受到地方“一把手”的影响,尤其是在监督高级别官员过程中。此外,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协助这些机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比如在程序上规定网络等媒体向纪律检查部门转发或者提交检举材料后,这些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或者答复,同时,还要对积极举报者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毛昭晖认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就要看它的执行力度。而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