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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1学期课程选课安排

供稿:魏俊    责任编辑:魏俊    时间:2016-06-02    阅读:

现将本学期选2016-2017学年秋季学期课程的安排通知如下:(转自教务处)

一、教务系统功能

教务系统为学生提供个人信息查询、个人培养方案信息查询、选课、课表查询、评教、成绩查询、考试安排查询、教学资源查询、教材选订等功能。

二、本学期选课安排

  1. 选课资格、选课限制:

已经完善财务手续、完成本学期评教的在校本科学生。

  1. 选课阶段(请认真阅读):

A、预选:预选将分年级进行(具体安排请看选课阶段设置)。教务处按照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对学生的个人课表进行课程预置。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调整课表、增减课程,但请不要随意删除预置课程,以免漏掉课程,导致没有机会选上。此阶段课程不分选课先后,不限制选课人数,预选结束后教务处对选课情况进行统一抽签。此阶段学生课表只显示学生预选课程情况,不作为正式上课的依据。

B、正选(含教材选订):不分年级,同时进行。教务处根据拟定的课程处理原则对预选数据进行抽签,形成个人正式课程初表。学生一定要在正选时上网查看自己是否中选预选时所选课程。正式课表以正选结束后网上课表为准。此阶段课程有容量限制,人数已满不能再选。在下期开学上课前请学生先到网上查询最新个人课表,以便确认新的上课时间和地点。本阶段进行教材选订

C、补退选:不分年级,同时进行。此阶段可进行课程修改,建议学生在开学第1、2周试听基础上进行选修课退课和必修课补选,不要轻易改选必修课以免造成课程丢失。同时,对于前两周没有试听的课程不要进行选课,否则可能造成错选而再没有修改的机会。

 ※※特别注意※※  :

1、重修选课(重修课: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可在以上三个阶段选课,不限容量、不限冲突。请点击选课界面“重修选课”

2、选课期间如果任意删掉预置课程,造成必修课程由于冲突或者容量满不能选上而漏课,学生在以后学期再修。

3、“2016级新生课程”将在下学期“补退选”阶段开放对高年级学生选课。

 

三、选课阶段设置与控制

 

选课阶段

非重修课是否允许冲突

非重修课是否受课容量限制

是否可以退课

重修课程(不限冲突、不限容量)

 

13及以上年级

15周星期二、三(6月7、8日)

可选

14级

15周星期三

16周周日、周一

(6月8、12、13日)

15级

16周星期一、二、三

(6月13、14、15日)

 

全校   17周 星期三、四、五、六

(6月22、23、24、25日)

可选

补退选

全校   新学期第3周 星期二、三、四

(2016年9月20、21、22日)

可选

选课时间

9:30---22:00

四、选课地点

本校凡是能上校园网的地点都可以选课。

五、选课操作注意事项

(1)请各校区的同学在选课时一定要注意,看清上课地点(校区、教室),无视上课地点选错课程后果自负。

(2)学生在选课前必须接受指导教师的专题指导,每位参加选课的学生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选课。学生一定要本人参加选课,不要请人代选,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3)选课时,不要一机同时多人选课,由此产生错误后果自负;学生按照学号和个人密码进行登录;选课完成后,务必按[注销]按钮退出个人界面后方可离开,以免别人误操作。

(4)要注意定期更换密码,如密码丢失、可带上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学生证到教务处办公点或学生本人坐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查询。

六、选课说明

(1)为15级同学开设《中华文化》必修课,由于“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四个篇章未预置在学生课表中,请未参加必修学习的同学自行在本次选课期间选上其中任意一门。

(2)《体育》、《形势与政策》、实习实践环节课程不作为选课课程,不能更改、退课,按预置课表上课。

(3)根据课堂教学管理需要,“思政课”选课只对预选、正选阶段开放,补退选阶段将不得对此类课程进行选课或退课。

(4)实验课已经预置在学生个人课表中,请学生不要改动预置的实验课程。

(5)凡有选课限制说明的课程,请仔细查看是否符合选课限制条件,按要求选课,否则可能错选。

(6)选择的课程一律以课程号为标准,不能以上课的教师或者课程名称为标准进行选课。

七、重修课程选上后冲突免听操作说明

有重修课程的学生请自行在各选课期间选上该课程。如果选上后有与自己课表必修课时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属重修的课程可办理免听手续,具体办理流程为“选上课程--写免听申请--学院签字盖章--交任课教师”。

八、请学生必须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如有不明白处请向学分制指导教师、学院教务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等教师咨询,以免造成选课出错。             

                                                                教务处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