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资讯 > 财务快讯 > 正文

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申报的通知

供稿:财务处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7-03-02    阅读:

校内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所属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年所得达12万元的教职工。(年所得为本人当年校内外取得的所有税前收入,不含免税所得和五险一金及年金

    二、申报时限及要求

   1.申报时限为2017年3月30日前;

   2.申报人应完整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4),附本人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人应详细阅读填表说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可登录到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http://fdinfo.scu.edu.cn/WFManager/login.jsp)查询;“应纳税额”的计算可登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http://12366.sc-l-tax.gov.cn/resource/html/swzj/grsdsjsq/grsdsjsq.htm)。

  三、申报方式

  1.学校代交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资料交至所在单位的税收专管员,由各单位税收专管员收齐后在2017年3月15日前统一交至财务处信息系统与财税政策科(电话:85400144);

  2.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人于2017年3月30日前自行到武侯区地税局或双流区地税局申报(各单位申报税务局及地址见附件2);

   四、法律责任

   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者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二:我校校内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地点分布情况表

   附件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样表)》(单击下载)

   附件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单击下载)

 四川大学财务处

 2017年3月1日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收入所属期间:2016年纳税年度,即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内容:

   1.年所得包含项目:纳税年度内以下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年所得额=2016年取得的所有收入-免税部分(含五险一金及年金);

   3.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额-3500×12;

   4.应纳税额=各月纳税额之和+年终奖应纳税额;

   ①各月纳税额=(各月所得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元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元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元

4

超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元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元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元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元

 

 

   ②年终奖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年终奖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年终奖≤18,000元

3%

0元

2

18,000元<年终奖≤54,000元

10%

105元

3

54,000

20%

555元

4

108,000

25%

1,005元

5

420,000

30%

2,755元

6

660,000

35%

5,505元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元

 

??? 6、不计入年所得的收入: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年金。

 

附件二:校内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要求,我校于2016年6月起统一采用全员全额税收申报系统缴纳个税,校内各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1. 双流地税(地址: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一段2号(创业中心)双流区地税局第八税务所):机关部处,文科及经管学院,部分工科学院(计算机学院、化学工程学院、建筑与环境学院、匹兹堡学院、灾后重建学院、空天学院)?

  2. 武侯地税(地址:二环路南四段3号武侯地方税务局二楼第十三所):医科学院、理科学院、工科学院,业务实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