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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2016年度四川大学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供稿:人事处、曹钦    责任编辑:曹钦    时间:2016-05-30    阅读:

关于参加2016年度四川大学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16年5月10日,学校生活福利委员会召开了关于2016年度福利费使用情况专题会。会议中,全体委员对2016-2017年度我校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在保险方案和缴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继续与中英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续保。具体方案如下:

1、      本保险为团体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7月24日0时至2017年7月23日24时,各单位组织职工(含在职和退休)自愿参加。

2、      保险费为55岁以下职工260元/人,55岁以上(含55岁,即1961年7月23日及以前出生)职工450元/人。2016年7月23日前未满55岁的职工个人承担130元,其余130元由学校福利费支付;已满55岁的职工个人承担300元,其余150元由学校福利费支付。

3、      缴费方式:委托单位在个人2016年7月份工资中代扣(工资代扣)。

4、      报名方式:今年不购买该保险的老师,请于2016年6月6日(周一)前短信告知我予以确认,其余按上年名单进行自动续保。(在职老师联络人:曹钦1343 8989 558;退休老师联络人:秦鸿镒)。身份证信息有变化的老师也请一并告知。

5、      川大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保险责任

保险范围

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

65周岁(含)以下员工

每人保额2万元

意外残疾

65周岁(含)以下员工

每人保额2万元

航空意外

65周岁(含)以下员工

每人保额5万元

补充住院医疗

全体参保人员

1、符合当地社保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合理费用,对社保起付线到封顶线之间费用,在社保报销及相关报销后的剩余部分,55岁以下按80%的比例赔付;55岁以上(含)按90%的比例赔付每人保额1.5万元

2、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社保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后对应的剩余部分报销支付100%。

(乙类药品及部分自负费用本公司予以进入报销范围)

封顶线以上费用,对相关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50%的比例赔付,每人保额15万元。

(乙类药品及部分自负费用本公司予以进入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