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川大委〔2014〕8号-附件4)等文件精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现对我校公务接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内公务接待
(一)公务接待日常伙食费标准
校外来访开展国内公务活动超过1天的人员,其日常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二)公务接待餐标准
每项校外来校开展的国内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只能安排1次公务接待餐。其标准为:
1. 接待餐标准(含酒水):校级及以上领导来访或本校校级领导出面的接待每人不超过150元;其他公务接待每人不超过110元。
2.接待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食堂。
(四)公务接待住宿
1.持派出单位公函的接待对象,其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2.受学校邀请的接待对象,其住宿费可按《四川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二、涉外接待
涉外接待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43号)文件的精神,其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住宿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科研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另有规定和预算的除外)。
(一)日常伙食费、宴请费
1.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来访人员为相当国内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或党委书记、校长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方式。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2.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3. 学校参加宴请人数:外宾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2以内安排。
4. 用餐及宴请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食堂。
(二)住宿费
受学校邀请的外宾,可报销住宿费。相当国内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其他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三)交通费
1. 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2. 受学校邀请的外宾,可视情况报销国内交通费,按照《四川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对外赠礼(仅限于对外宾赠礼的规定。根据此文件,对国内人员暂不允赠礼。曹钦备注)
赠礼方(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受礼方为相当国内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其他校领导、相当国内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五)其他
涉及港澳台事务的接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5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内业务接待
学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业务实体等二级单位因教学活动、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发生的接待归类为业务接待。
使用单位经费的业务接待,参照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应规定执行。使用符合管理规定的科研经费发生的业务接待,其餐费标准也参照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应规定执行。
国家或专项项目有其他规定、要求或批准的预算、合同有约定的按规定要求和预算、约定执行。
业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食堂。
四、预算控制与管理
(一)国内公务接待的预算:校本级(主要为学校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科处提交预算。
(二)涉外接待的预算:校本级(主要为学校党政机关)的涉外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预算。
(三)属于党群系统的机关部处的公务接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签批,接待费用归集到党委办公室的公务接待费预算中;属于行政系统的机关部处的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备案、签批,归集到校长办公室的公务接待费预算中。涉外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归集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预算中。
(四)各学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业务实体等二级单位的业务接待费、涉外接待费原则上仅能在本单位的“其他业务费”中列支,或在有相应预算的项目中支出,不得在划拨给各单位的财政经费中支出。
五、报销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
(一)公(业)务、涉外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的则提供邀请函)和接待清单(详见附件1)。
(二)因紧急任务或必须持续工作而发生的加班工作餐,其标准不超过30元/人,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和报销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公(业)务、涉外接待费、加班餐费的支出要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确因客观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的,报销时需提交说明。各类接待必须据实一事一票一结账,严格执行标准,在事项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销。超过标准不予报销。
(四)各单位要严格区分公(业)务接待、涉外接待、加班工作餐及会议用餐。严禁以会议费、业务接待等方式隐匿公务接待支出。
(五)校内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不安排经费预算。经批准举行的会议涉及的用餐按照《四川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接待任务按上级部门的通知或预算执行。
(六)各类用餐只能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不得饮酒。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接待人数合理安排用餐,避免浪费。
(七)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出台的文件中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四川大学接待清单(见资料下载)
2. 四川大学加班工作餐报销清单(见资料下载)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四 川 大 学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