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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学院关于学生外出实习的相关规定

供稿:    责任编辑:JWLH    时间:2011-06-17    阅读:

为了规范学院外出实习研究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实习,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实习的,必须在一年级课程学习完成后,才可予以批准。

特殊情况包括:

学院与实习单位有人才联合培养协议的;

学院与实习单位有课题研究合作,且导师认为有必要派出研究生到对方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工作的;

学生个人因研究方向或毕业找工作有必要到拟工作单位实习的且导师同意的。

学生外出实习必须与本人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相结合,外出前由学生本人与导师及实习单位副导师对方制定出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完成开题报告,实习单位提供学生课题研究的相关条件,副导师应达到我校导师相关规定条件。实习期间导师与实习单位副导师共同负责对学生的课题研究进行指导。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的安全由学生本人和实习单位负责,与学院无关。

学生因第三条第3款情况外出实习的,原则上不享受奖助金,已获得奖助金的,从外出实习之日停发奖助金。

学生外出实习前必须完善手续。手续包括:

学生本人提出外出实习书面申请;

导师在学生申请上签署明确意见;

学生提供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条件保障的书面材料;

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审批。

如有必要,由实习单位、学生本人和学院签署联合培养相关协议。

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外出期间的安全保证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外出学生指定校内固定联系人,并提供本人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

外出实习学生必须按照要求按时返校,按照学籍管理要求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因学生个人原因或实习单位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期答辩毕业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四川大学电子信息学院有正式学籍的博、硕士研究生。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电子信息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归电子信息学院教授委员会。

四川大学电子信息学院

2007年9月14日